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30號聲請人雷富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玲芳 代理人 蔡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信強儀器有限公司/ 楊芳華 臺灣土地銀行大安分行111年1月15日39,336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