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70號聲請人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江晨仰 代理人 李雯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7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111年1月15日148,500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