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73號原告 劉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善發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3876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係請求原告給付積欠之租金並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被告所主張之租金債權額為389,220元(見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7月14日北院忠111司執洪字第73876號函);又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之5層房屋,屋齡約為5年11個月,總面積為30.3平方公尺,是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計算之結果,系爭房屋之價額應為1,014,644元,從而,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3,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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