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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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96年6月22日起」之記載,應
更正為「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