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96年6月22日起」之記載,應
更正為「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敏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