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臺南市○區○○街○○號5樓,有原告提出之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7 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