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80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凱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伍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零肆佰
叁拾捌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