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違規停車在先,竟因不滿取締,即以「少年警察不用這麼雞巴啦(台語)」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其行為實應予非難;且被告於警詢中猶否認犯行,迄偵訊中方坦承犯行,暨斟酌被告之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