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97年度婚字第8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就剩餘財產分配部份,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捌拾捌萬零肆佰參拾伍元,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合計上訴人應繳交之上訴裁判費為壹萬玖仟零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提上訴理由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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