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姜萍律師 任書沁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複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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