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8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上反訴原告即被告甲○○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就訴請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整,另反訴原告就訴請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因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而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整,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整,反訴原告尚未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正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