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上訴人丁○○○( 曾朝根 .
戊○○(曾朝根之.己○○○(曾朝根.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曾朝根之.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
陳世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9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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