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列表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㈣、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其自行評估之數據,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
⒈請釋明聲請人自95年起迄今所有任職單位、在職期間所領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⒉請提出最近5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低於新臺幣2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㈤、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為何?
㈥、請聲請人釋明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日期為何?聲請人於申請協商當時之月收入狀況切結書內所載之月收入數額為何?聲請人依約履行若干期之還款金額後始毀諾?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債務協商繳款明細、切結書)。
㈦、據聲請人所陳其遭人倒債六百多萬,請釋明債務人為何人、積欠之金額為何,及其所積欠之原因為何?又債務人是否有償還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之。
㈧、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
㈨、假如開始更生,更生清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