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64,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3,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3,379元(計算式:3,773,879-500=3,773,37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