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劉清田 被告台南市銀髮族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等二人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四號字體、標楷體及半版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各一日。㈡被告等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以訴之聲明㈡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至訴之聲明㈠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