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1,1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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