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 陳珮宇 訴訟代理人 王保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陳珮宇│國泰世華商業│104年11月30日│219,000元│AB0000000││││銀行建國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