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8號移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7年6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7年6月18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97年7月23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存卷可按,顯已逾20日期間,揆諸上揭說明,異議人之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