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郁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曾郁庭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