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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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陳致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啟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90之3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理由參照)。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聲請人如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度訴字第12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欲聲請之法庭錄音日期、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該裁定業於同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是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補正,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