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清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各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4月間,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①詐欺②恐嚇取財③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16日①109年4月16日②109年4月28日③109年4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2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82號110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14日110年9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82號110年度易字第382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二所示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