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慧軒原名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322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8顆(紅色10顆、黃色8顆)係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在被告身上所查獲,而被告於94年7月30日上午11時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MDMA、MDA均呈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可稽,按依據DispositionofToxicDrugsandChemicalsinMan第五版中記載,MDMA之半衰期為7.6小時,而服用MDMA3天內約有65%以原態及70%以MDA形態排泄於尿液中。前開所示毒品,其於尿液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期間為MD
MA1至4天,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1年10月
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可參。是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MDMA、MDA既均呈陽性反應,足認被告於前開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之某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堪認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MDMA18顆│紅色MDMA10顆、黃色MDMA8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