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志周律師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為 李茂進 所有,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三年間不詳時間,在該地上構築水泥牆,圈圍零點零零四三公頃面積土地供己使用;繼又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再以鐵皮圍牆圈圍該地零點零零三零公頃土地後供己使用。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因右側大腦出血死亡,有 裕民 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並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考,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