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度易字第三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二刑事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