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丁○○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元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交訴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