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6年5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6月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抗告人於警局簽名具領之資料在卷可稽。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王沛雷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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