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元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
5年度訴字第279號)及聲請迴避事件(105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定。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王沛雷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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