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聲請人 李心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閻軍宏 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聲請人未預納上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