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被告丁○○
戊○○己○○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吳宏輝 律師 李國弘 律師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十四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