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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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9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民國93年12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94年1月6日前向本院提出上訴,然其竟遲至94年1月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前開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