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
現於馬祖乙○○男22歲丙○○男20歲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滄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555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