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債權人 趙鴻睿 上列債權人趙鴻睿因與債務人 蔡宏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鴻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蔡宏銘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