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9號抗告人即原告 周鄭萬財 安妮 苦不了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黃義豐黃本仁溫耀沅李英豪 法官、現代婦女基金會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8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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