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承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3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湖簡字第12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鍾承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
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