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佐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壹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