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