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146號上訴人 周文琪 即原告被上訴人 胡惠琳 即被告樓
周政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5年7月13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7月19日始提起上訴,有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足稽,其上訴顯已逾期,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