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秀蘭 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俊吉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陳安妹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献達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瑞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源泰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范尾妹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維瑄 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閔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琮旻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美淑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獻鋕 聲請人即債權人葉獻鋕即 詹茗淇 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竣翔 即詹茗淇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筑琹 即詹茗淇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芷宜 即詹茗淇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葉筑琹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玉嬌 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薰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美香 聲請人即債權人 章金山 聲請人即債權人章恆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建英 聲請人即債權人章悌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麗玲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美桃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新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