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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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振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