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宏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宏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周宏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01月29日16時40│99年04月06日至99年│99年05月11│││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04月08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3號│第4044號│字第137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878│99年度嘉簡字第1022│99年度訴字第85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06月24日│99年07月30日│99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878│99年度嘉簡字第1022│99年度訴字第85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7月30日│99年09月07日│100年01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否│├────────┼─────────┼─────────┼─────────┤│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第2856號(編號1至2│第3243號(編號1至2│字第46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04月19日14時22│99年06月19日││││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40號等│字第940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57號│99年度訴字第657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57號│99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77號(編號4至│字第577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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