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56
8號被告甲○○犯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95年1月2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賭資誤載為7200元),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7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5年1月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玩小瑪莉│1臺│├──┼───────────────┼────────┤│2│滿貫大享麻將機│1臺│├──┼───────────────┼────────┤│3│IC板│2塊│├──┼───────────────┼────────┤│4│賭資│新臺幣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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