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簡玉芬 債務人 簡光明 債務人 陳淑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及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六計算之利息,及③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