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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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48號聲請人 劉榮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清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JC152264、175980、175981、
175982、175983)五紙,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而聲請人聲請狀內記載之標的總金額為34萬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總金額為?(如係誤寫請更正,如係部分清償請載明各張本票已清償之金額及尚欠之餘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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