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聲請人 董安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支票係屬遺失或被竊,並提出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支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並向發票人提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應更正為付款行。(如銀行、農會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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