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8號債權人屏東縣九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坤榮 債務人 盧泰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須連帶負擔程序費,惟本案債務人僅一人,無主張連帶責任餘地,故該連帶主張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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