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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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2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國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參包(驗餘淨重壹拾捌點玖陸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犯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兼衡被告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供己吸食用)、手段,持有毒品之純質數量尚微,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商,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3包(淨重19.8263公克、驗餘淨重18.9606公克、純質淨重0.0034公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咖啡包外包裝袋3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瑋璘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2713號被告陳國平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平(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9日19時許前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某地,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含有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3包(淨重
19.8263公克、驗餘淨重18.96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03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9年6月19日19時許,經警至新北市○○區○○路○○號2樓上格飯店第208號房執行臨檢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咖啡包3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扣案含有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3包,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扣含有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3包(淨重19.8263公克、驗餘淨重18.96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03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檢察官王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