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9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8號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寧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洪東雄 律師 文大中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臺北市○○道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3月8日府工水字第10508051802號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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