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桂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