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張閔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上訴了解案情,訴訟代理人閱卷筆錄和當庭證詞有疑義,聲請一審開庭歷次錄影錄音光碟及繳款單寄達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謹依第三點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但請附送臺南高等法院一審開庭歷次錄音錄影光碟1份比對有疑義之筆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江靜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