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68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
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原任職之環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申報聲請人所得,而對該公司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聲請人為就該刑事案件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提供99年度偵續字第86號案件卷內筆錄影本,遭該署以105年2月24日北檢 玉騰 99偵續86字第13038號函拒絕,提起訴願亦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因聲請人自96年11月21日即遭羈押,97年
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今已有8年7個月之久,期間並無任何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費用均由親人施捨接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07號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受理,有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已提出本院10
5年6月1日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聲請人另案訴訟救助)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取前開105年度救字第38號案卷,就其內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勞作金分戶卡等資料核閱結果,聲請人除持有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額新臺幣(下同)4,200元之股份外,名下無其他財產,且聲請人確係自96年11月21日起羈押至97年2月24日,並於97年2月25日入監執行至今,其在監勞作金至105年4月18日止結存為0元,足認聲請人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屬無據。至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法院尚非絕無審判權限,且其所訴在未經調查論斷前,亦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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