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判決(95年度交上訴字第1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96年1月1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10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6年1月25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
乃上訴人延至95年3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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